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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3-12-30 作者: 资讯中心

  10月10日,荔浦市农业乡村局到荔江河水域安排而且展开增殖放流活动,市委副书记孙志武、副市长覃丽虹到会活动,市司法局、市荔江湿地志愿者服务会及当地大众参加活动。

  为确保该项活动的揭露通明,鼓舞社会各界大众热心参加,市农业乡村局约请市公证处对放流区域、数量等活动内容做公证,承受社会监督。放流现场,市公证处细心清点鱼苗种类、数量、标准,将其记录在案,并乘坐汽艇细心查看放流状况,查看河道是否躲藏有害网具,确保鱼苗进入河道生计,放流进程得以顺利进行,确保杰出的增殖放流作用。据悉,市公证处将于活动完毕后出具公证书。

  活动期间,市司法局普法志愿者一起参加放流,一起向参加放流人员发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》法治宣扬材料,旨在宣扬增殖放流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增强大众对水生生物维护知道、荔江流域生态维护知道和相应的法律知道,为看护“荔水青山”供给法治保证。

  本次活动共放生草鱼、鲤鱼、禾花鱼、黄颡鱼约20万尾,现场100余人参加活动,共发放法治材料50余份,扩展了活动影响力,提高了大众对水生生态维护的知道。

  (1)野生淡水鱼类及养殖的黑鱼、草鱼、青鱼、鲫鱼、鲤鱼、鲶鱼等觅食性强的鱼类可放入淡水江河湖泊之中。

  (2)田螺、黄鳝和泥鳅不宜放生在沙滩广阔的水域,而应放入泥性河底的淡水江河或湖泊。

  (3)养殖性淡水虾类、蟹类、鳖类及河鳗可放入无污染的溪水和一、二类水质的河流湖泊。

  (4)觅食性弱的、红鲤鱼、金鱼等养殖鱼类,应放入有人养殖的放生池等水域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未经同意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从事捕捉活动的,责令立马中止捕捉,没收渔获物和渔具,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  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、野生动物、植物植被以及地势地貌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,应当严厉维护。

  第十八条制止私行征收、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。确需征收、占用的,用地单位理应当寻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定见,并按要求报批后,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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